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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2019.1.1起,这些环保相关法规标准即将实行
来源: | 作者:pmo50cfa3 | 发布时间: 2019-01-03 | 10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


     2018年11月29日,宁夏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要求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禁止开发区域划入红线,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生态保护补偿投融资机制,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18年8月31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推动和引领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工作,有力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


《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


     《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于2018年10月29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设总则,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建设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四十一条。


《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保厅对《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分章节内容重新进行了修改,再次形成《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前已开展调查评估或治理与修复的,其后续环节按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12月,天津印发《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2018)。这是该标准在使用23年后的首次修订。这次修订在保留原标准6个控制项目基础上,增加了11项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同时收严了部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标准还增加了对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恶臭排放管理要求,明确了应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相关记录。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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