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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2019.1.1起,这些环保相关法规标准即将实行
来源: | 作者:pmo50cfa3 | 发布时间: 2019-01-03 | 10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及部委层面


《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是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填补了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是污染防治的立法空白。


     《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等内容作出规定。其中,风险管控和修复还区分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2018年4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自2019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其申报的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参办法的规定。关于环评公参正在实施的,即在办法印发之前就已经确定环评单位又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后拟报批的,已经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7日内进行了第一次信息公开的,予以认可,不必重复开展第一次信息公开,其余公众参与程序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地方层面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12月,浙江省公布浙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稿,将浙江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提到了准Ⅳ类。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加严。加严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4项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其余控制项目仍按GB18918中一级A标准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相关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或地方规定的相应标准的要求。标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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