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安徽将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并在流域内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文件,辽宁省内具备连续供水条件的城市区域,供水单位应当保障连续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单位应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规定,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经2018年11月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生活垃圾按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实施分类,重庆市将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2018年10月25日,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发布,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处理;餐厨垃圾应当交由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应当采取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